怎样办理生育登记

时间:2014-10-27

办理计划生育登记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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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需填表格

备注

 

 

 

 

妊娠登记

1.参保职工怀孕后10周内,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长期驻外的参保职工怀孕后10周内,于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1.《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2. 《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和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 《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2号,三联)

『本人或代办人填写第一联,第二、三联由社保打印,第一、二联社保留存,第三联交本人留存,用于在以后办理生育、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住院登记时由医院或社保分中心收回』

1.补登记:生育保险参保首月前已怀孕的女职工,应于参保当月即使办理补登记手续。

2. 《生育服务证》:由市、区(县)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类似于现在通用的《准生证》』。

3.办理妊娠登记的,不予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门诊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参保首月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确诊后当月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1.《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2.市、区(县)计生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天津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3号,三联)

『第一联本人填写、单位盖章,第二、三联由社保打印,第一、二联社保留存,第三联交本人留存,用于在以后办理住院登记、门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就医时出示』

1.市、区(县)计生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3年有效,超过3年需重新鉴定并重新备案登记。

2.未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登记(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住院)

1.本市或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1.《住院证》(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3.因生育住院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4.因计划生育手术(复通术)住院的需提供市、区(县)计生部门的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需提供《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2号)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的需提供《天津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3号)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1号,一联)

1.《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由定点医院或社保分中心开具。

『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由医院医保科网上开具,社保分中心医保科24小时内网上确认,双方各自打印,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后各自留存;在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由社保分中心医险科开具、打印、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后,由办理登记人员将“定点医院留存联”送交至住院定点医院医保科』

2.对于未办理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备案或并发症鉴定超时限的,医院及社保分中心不予开具《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2.因电脑故障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于3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2.《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保生支字4号,二联)

3.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于3日内在社保分中心补办登记手续。

 

3.《天津市生育保险转诊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4号,二联)

 

其他住院登记(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或在本市全额垫付住院的)

1.长期驻外的参保职工在已选定的当地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委托人在住院10内办理登记手续。

2.长期驻外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院全额垫付住院的,参照本市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登记时间办理登记手续。

1.《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第二联)复印件

2.《住院证》

3.《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5.《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第三联)

6.计生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7.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1号,一联)

2. 《天津市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5号,二联)

未办理住院登记的,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长期驻外参保职工登记

生育保险参保首月

1. 《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津社保生等字7号,二联)

2. 《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汇总表》(津社保生等字6号,二联)

未办理登记的异地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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