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非固定编制用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2-12-23

关于申报非固定编制用工计划的通知

2012年非固定编制用工计划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人员

1.院级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岗位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批准后,进行公开招聘。

2.被聘用人员填写《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聘用申请表》、《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信息表》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被聘用人员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办理报到手续。

4.院级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开具的用工成本总额到财务处工资科办理转帐手续。

5.院级单位解聘或被聘用人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6.如有工资变动,每月 10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7.薪酬标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发放防暑降温、采暖费,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代理费等。

二、劳务派遣人员

1.院级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岗位申请表》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批准后,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人员填写《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聘用申请表》、《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信息表》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3.被聘用人员持劳务派遣公司的录用通知到该公司签订《派遣合同书》。

4.院级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开具的用工成本总额到财务处工资科办理转帐手续。

5.院级单位解聘或被聘用人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由中心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派遣关系。

6.如有工资变动,每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7.薪酬标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发放防暑降温、采暖费,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派遣费等。

三、其他非固定编制人员

1.申报内容:以院、处为单位将《非固定编制人员审批及领取手续计划表》(一式两份)、《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人员名册》(一份及电子版)、填写管理费统计表于2011年12月22日前报人事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2.申报用工期限。一年。

3.本校退休返聘人员在《天津大学非固定编制人员名册》表中填写退休人员工资号,本校退休返聘人员将每月的返聘费直接打入工资折中,外校返聘人员维持原办法发放工资。

4.工资领取手续:每月27-30日,本校退休返聘人员直接打入工资折,外校聘用人员凭《领取非固定编制人员工资表》(经费卡负责人签字,院级单位加盖公章)、经费卡和人事处审批后的《非固定编制人员审批及领取手续计划表》、《非固定编制人员缴纳管理费统计表》去财务处工资科办理。

5.薪酬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4月1日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聘用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可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劳动时间确定。

四、返聘条件:

1、符合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返聘人员年龄一般限制在女60周岁以下,男65周岁以下。高级知识分子因工作需要可聘用到70周岁(女65周岁)。根据法规,70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聘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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