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中心存档人员办理提档、公证程序

时间:2007-11-16

人才交流中心所管辖档案有:原学校教工、学生自费出国人员、企业编制人员。

(一)档案的提取、审核及转移

1.回国人员须经用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出具商调函办理商调档案手续。

2.自费出国人员提档应出具用人单位的商调函,原校内人员在中心存档回校工作,需经学校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办理提档,以上人员补齐存档费后将其档案转出。

存档费的交费标准按津人 [1990]38 号文件规定执行为¥ 240.00 元 / 年 / 人。存档时间不满半年的,存档费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全年收取。

(二)公证

1.学历证明

申请人交验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填写《学历证明表》,其中“证书实用地”、“办证目的”必须详实,“出生日期”填写到日且必须与身份证上日期相同。不同的学历、学位(学士、硕士、博士等)需分别证明。

2.亲属证明

申请人必须是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存档的人员。申请人需交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亲属证明表》。所证亲属要求是档案中已有的,如果有新增亲属必须交验结婚证、出生证和其他证件等。

3.经历证明

申请人需填写《经历证明表》,只填写与档案相符的工作经历。若填写技术职称必须交验技术职称证书。

4.出生证明

申请人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由学校户籍组或街派出所开具),填写《出生证明表》,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户口证明一致。

5.未婚证明

(1)未出境人员

申请人持户口证明(由学校户籍组或学府街派出所开具),填写《未婚证明表》。户口证明上必须有“未婚”关键字才予办理。

(2)已出境人员

申请人需持户口证明或护照(证明其出境前未婚)、国外未婚证明(大使馆 / 领事馆出具证明申请人在国外期间未婚)。

各项公证申请人均需交纳“公证费”¥ 10.00 元 / 份,开具发票。《**证明表》填写办理日期后,由申请人复印一份。复印件收存,原件盖章后交申请人。

联 系 人:孙浩张秀清

联系电话:022-278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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